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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酒類日期之標示,應標明國曆或西曆之年月日。
但有效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該有效期限至當月之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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