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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有效管理製酒原料之衛生安全,酒品作業場所,不得放置添加變性劑或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酒精。
但經主管機關委託貯放且有明確標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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