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影響經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補貼;已核准補貼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二、申請補貼,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三、重複申領性質相同之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