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