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