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