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畫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