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公庫代理銀行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不符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者,地方政府得視其收付庫款及收存機關專戶存款之情形,要求提供經認可之擔保品,俟其符合條件後,無息退還。公庫代理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終止委託:一、嚴重影響公庫權益或致公庫發生損失。二、連續三年虧損或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三、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級或相當等級。四、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五、依法令規定應予終止委託。六、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