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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菸酒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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