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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菸酒製造、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批發及零售業者應配合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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