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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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