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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
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
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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