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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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