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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公債專為掉換前條所列舊發外幣債券,實際銷售,截至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尚未到期償還之部份,其在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以後最近兩期之息票,一律截算至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底止,照其應付利息金額加入本金一併換發本公債,至抵押部份,由財政部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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