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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次開始支付日之中央銀行僑匯牌價折付金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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