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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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