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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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