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政府依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申請登記墊還之存款及匯款總金額如逾新臺幣三十億元時,按下列限額依比例分配墊還之:一、株式會社台灣銀行之特別當座預金及匯票(小切手)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二、其他存款及匯款分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億元。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墊還金額有任一款未達分配上限時,其餘額得移至另一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