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指下列各款:一、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二、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四、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五、以中央定額設算之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