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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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