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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受償順序如下:一、鄉(鎮、市)庫。
二、縣(市)庫。
三、直轄市庫。
四、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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