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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
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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