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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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