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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
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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