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