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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公債各期次本息於兌付期限屆滿後,各承轉行如有剩餘基金時,應於半個月內繳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將餘額繳還國庫或退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並檢據連同結算表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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