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承轉行於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應將該基金以「○○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如承轉行本身同時代理國庫者,應比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開戶),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此項基金,為求運用靈活,免致分散起見,不再向下分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