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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儲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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