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
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