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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辦理。
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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