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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十情形者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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