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核發及格證明者。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