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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核發及格證明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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