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二、終止投資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