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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接管後,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除民間機構與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另有約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終止接管,並載明終止接管之日期。
前項通知,並應通知民間機構及政府有關機關。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終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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