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得視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或辦理說明會,並參酌民間投資人建議事項,訂定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
前項公告內容,除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許可年限及範圍。
二、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四、有無協商事項。
五、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六、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七、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第一項招商文件內容,除包括前項公告內容及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二、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三、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四、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五、協商項目及程序。
但不允許協商者,不在此限。
六、議約及簽約期限。
七、投資契約草案。
第一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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