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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依本法第六條之一進行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環境影響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撰擬可行性評估報告。
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具體說明其理由。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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