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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商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一)申請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土地上有相關設施經主辦機關認定符合需求者,其投資總額得由主辦機關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價值酌減。
(三)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一)一棟以上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攤位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
(二)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設置五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購物中心:(一)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六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一處以上之主力商店,且其營業用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一百家以上之中小零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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