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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工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工業主管機關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編定或劃設由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開發之工業區,其開發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開發營運計畫符合工業發展政策,於一定期限從事營運行為,並提供用地及廠房供興辦工業人設廠使用者。
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編定或劃設,供工業主管機關、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開發使用之深層海水產業園區。
四、經國防部認定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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