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運動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一、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前款二種以上運動設施及休閒設施之運動休閒園區。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