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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
但涉國家安全及能源自主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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