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