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重大公共建設禁建、限建範圍經會勘後,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及主辦機關意見,勘定禁建、限建範圍。禁建、限建範圍勘定後,應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樁。其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先報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