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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限建,指未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不得為下列之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廣告物之設置。
三、障礙物之設置。
前項許可,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會商主辦機關辦理;必要時主辦機關並得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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