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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
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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