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三、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二、終止接管營運事由及依據。三、終止接管營運標的及範圍。四、終止接管營運日期。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