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甄審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其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主辦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主辦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