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甄審會辦理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二、擬具協商程序。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四、慎選協商場所。五、執行保密措施。六、與入圍申請人個別協商。七、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八、協商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