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申訴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