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
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