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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者。
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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