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者。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